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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申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素容与王亚旺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申字第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素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亚旺。再审申请人徐素容因与被申请人王亚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茂中法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徐素容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6月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茂南区人民法院,被申请人反诉称我借到其14400元,要求我偿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所反诉借款性质证据不足,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是随后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否认了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主张该笔款项是偿还给上诉人的借款,要求予以扣减,法院审经理查明后,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如今被申请人却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我返还。由此可知,被申请人不管是在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申请中,还是今天的不当得利之诉中,其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其陈述前后矛盾,不应采信。涉案的14000元只是E宅购商城网通过被申请人支付给我的提成,并非被申请人所称的不得当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涉案的14000元款项系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29日汇入我账户,被申请人却在2014年以不得当利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返还。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很明显,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不管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法院均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判决依法应当维护。之前判决没有对14000元转帐款还款性质进行确认,认为属借款又证据不足,因此,再审申请人多收了我14000元,应予返还。再审申请人主张14000元是其佣金没有依据。本案未超诉讼时效,我于2013年7月18日就14000元问题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反诉,二审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茂中法民四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认定14000元既不是借款也不是还款,再审申请人不当得利才形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2011年7月29日收到被申请人14000元,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定该款不属于借款也不是还款,因此,再审申请人应予返还给被申请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合理,应予支持。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徐素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徐素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东明审判员  梁智良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