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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文杰与赵世勤、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杰,赵世勤,于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赵文杰。被告赵世勤。被告于王峰。赵文杰与赵世勤、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忍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