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文杰与赵世勤、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杰,赵世勤,于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赵文杰。被告赵世勤。被告于王峰。赵文杰与赵世勤、于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忍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