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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雄诉被告张延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雄,张延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918号原告苏雄,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个体经营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被告张延红,男,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文盲,陕西省安塞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原告苏雄诉被告张延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苏雄承担64元。审判员  赵海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