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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鸣与武汉市长江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鸣,武汉市长江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35-1号原告黄鸣。委托代理人周福生,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长江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汉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锦屏。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鸣诉被告武汉市长江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蜀军审 判 员  殷 璇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 记 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