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葛盼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葛盼柱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半泾河西、苏州路南。法定代表人沈少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斌,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盼柱。委托代理人郭晓龙,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葛盼柱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苏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