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庞俊波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任玉良、商浩、徐成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俊波,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任玉良,商浩,徐成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20号原告:庞俊波。委托代理人:张冬宁,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任玉良。被告:商浩。被告:徐成彬。原告庞俊波诉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任玉良、商浩、徐成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俊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 判 长 王 臻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