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关正为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优趣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正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优趣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64号原告:关正为,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上海优趣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正为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优趣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正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正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正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正为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凡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