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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关正为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优趣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正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优趣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64号原告:关正为,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上海优趣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正为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优趣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正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正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正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正为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凡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