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耀红与姚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914号申请执行人张耀红。被执行人姚建飞。关于张耀红与姚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港民初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0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