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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94号原告:赵某,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洋洋,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支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豆春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