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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谢某某,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