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谢某某,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