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栾利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栾利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589号罪犯栾利平,男,汉族,小学文化,判刑前系农民,捕前住址扎兰屯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扎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以栾利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6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罪犯栾利平自首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执行过程中被提回再审,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扎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栾利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与前罪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截止2015年10月1日,剩余刑期是十一年六个月二十四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9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包立红、代理审判员蒋忠顺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栾利平在2013-2015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栾利平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劳动中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5年度该犯获狱政记功奖励五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月份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证明、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扎兰屯市卧牛河镇四道街村村委会、扎兰屯市卧牛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扎兰屯市民政局出具证明,证实栾利平家庭困难属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栾利平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栾利平未能缴纳罚金确属家庭贫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利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审 判 员 包立红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