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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玉花与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花,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382号原告:何玉花,女,40岁。委托代理人:牛元草,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孙传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花与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何玉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