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杜万华与王中强、王正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华,王中强,王正文,鹿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649-1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华,居民。被执行人王中强,居民。被执行人王正文,居民。被执行人鹿丙新,居民。申请执行人杜万华与被执行人王中强、王正文、鹿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判决书:王中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杜万华借款本金40000元。王正文、鹿丙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王中强负担。因被执行人王中强、王正文、鹿丙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等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的,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6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