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飞、钟某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332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飞,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510。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某勇,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7139。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飞、钟某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3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通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提讯上诉人陈某飞,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12时许,原审被告人陈某飞、钟某勇事先经电话密谋盗窃后,携带作案工具汽车干扰器在路边物色盗窃目标。当行至珠海市香洲区香山公园往市人民医院方向的路边时,原审被告人陈某飞见被害人彭某将粤C×××××号小汽车上锁时,便用汽车干扰器干扰彭某上锁,原审被告人钟某勇则负责在路边望风。原审被告人陈某飞、钟某勇见彭某离开现场后,从粤C×××××号小汽车后备箱内盗得一瓶700毫升人头马路易十三洋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71元)和一瓶4500毫升马爹利蓝带洋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49元)。当日17时许,原审被告人陈某飞、钟某勇携带涉案赃物行至珠海市××××区南溪市场准备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两原审被告人处查获涉案的洋酒两瓶及作案工具手机两部,涉案洋酒两瓶已发还被害人彭某。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陈某飞、钟某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品鉴定物品清单,送货单,通话记录,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证据和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飞、钟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陈某飞、钟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陈某飞、钟某勇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审被告人陈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原审被告人钟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某飞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涉案赃物已经发还给被告人,及其是初犯。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某飞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在对上诉人陈某飞量刑时,已经考虑了上诉人陈某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及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法定刑范围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刑罚,该量刑并无不当。现上诉人陈某飞又以相同理由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审 判 员 周志毅代理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玮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