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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韦云森与邬德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云森,邬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韦云森。被执行人邬德光。韦云森与邬德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邬德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韦云森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邬德光于2015年10月8日归还申请执行人韦云森借款20000元(已经付);二、余款70000元,被执行人邬德光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韦云森;三、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的追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