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881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谢四清,乔安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智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乔安平,邓晓光,谢四清,谯守为,渠县创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松滋市金达铸造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881号附2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489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5344-3。负责人田贵林,经理。被告重庆市智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57号5层,注册号:渝州500101000038833。法定代表人乔安平,董事长。被告乔安平,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驻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被告邓晓光,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被告谢四清,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大道。被告谯守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和平路。被告渠县创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渠县三汇镇工矿区10号,注册号511725000034811。法定代表人乔安平,经理。被告松滋市金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松滋市王家桥镇簸箕岩村,注册号4210870000003020。法定代表人乔安平,经理。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18号。负责人刘寿成,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智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乔安平、邓晓光、谢四清、谯守为、渠县创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松滋市金达铸造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牟登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