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与王×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1,王×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789号原告张×,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被告王×1,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2,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张×与被告王×1、王×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