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建龙与魏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龙,魏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杨 建 龙 与 魏 嘉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杨建龙,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魏嘉,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龙诉被告魏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龙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以双方协商并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龙的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建龙承担。审判员  程蕊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娅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