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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晶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广州市晶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青青,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晶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毛福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小荣,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刘兴彬,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晶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添鑫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盎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伦志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