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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曙光印务有限公司、黄贤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奉化市曙光印务有限公司,黄贤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542-1号原告: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南岗商贸楼37-301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曙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西坞街道尚桥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贤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贤铮,奉化市曙光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述俩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云龙,宁波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曙光印务有限公司、黄贤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保全费3640元,合计8660元,由原告宁波市华伦纸张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