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文博与张店乐奇游乐场、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博,张店乐奇游乐场,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陈文博。法定代理人:袁金凤,园园长。法定代理人:陈立春。委托代理人:赵琦,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号彩世界商业广场****号。经营者:郝子刚。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达尔文路88号16幢408室。法定代表人:邓莽,董事长。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延伦,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盛楠,系两被告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良,系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文博诉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博的委托代理人赵琦、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延伦、盛楠、被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博诉称,2014年4月27日,原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张店区华光路116号彩世界广场内,在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以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的悠游堂儿童游乐场内的海洋球池玩耍时受伤,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在两被告游乐场活动过程中受伤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被告过错引发的,属于意外事件,两被告完全无法预见,被告悠悠堂自2010年成立到2013年年末,公司旗下门店过百家,门店开遍全国各大购物中心,游乐场从未发生过儿童受伤事件,被告所建游乐场是安全的,原告所游玩的海洋球池四周都是软体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两被告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二、原告系未成年人,监护人有监护责任。两被告在游乐场的明显位置都张贴了入园须知,宝宝应在家长的陪同下进入游乐场地。原告办理会员卡的背面也提示家长须全程陪同儿童游玩,并尽监护责任,禁止儿童单独入场,入场后要遵守游玩规则,文明游玩,注意自己与他人的安全,原告受伤当日其监护人并未按照被告的告知进场陪同,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被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与我方是租赁关系,被告租赁我方场地后独立经营悠游堂游乐场,独立承担责任。我方在本次事件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9月29日,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租赁被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彩世界广场L302商铺用于经营悠游堂儿童乐园。2014年4月27日中午11时许,原告陈文博到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经营的悠游堂儿童乐园游玩,原告在海洋球池蹦跳玩耍时不慎碰到了海洋球池的防护装置,致使原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颈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监护人未陪同原告进入游乐场。另查明,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陈文博20994.4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受本院委托,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淄川分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陈文博护理期限为60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被告提供的入园须知照片、会员卡、会员卡登记表、海洋球池照片、质量合格证、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文博在游乐场玩耍时,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致残,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文博的监护人未进入游乐场内陪护,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自行承担2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认定为:1、医疗费19732.40元,对该项主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原告主张由其母亲护理,每月收入3000元,护理67天,按照每日100元计算护理费为6700元,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护理时间过长,护理标准过高,原告对护理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供其母亲误工收入证明,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对该项主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4、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按照淄博市城镇在岗职工年收入标准计算于法无据,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据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20年为58444元;5、交通费、住宿费1402元,对该项主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6、鉴定费2000元,对该项主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被告提出异议,认为本次事故是意外事件,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认可,本院根据本案原告的伤残情况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以上经济损失共计8948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文博经济损失71590.72元(89488.40元×80%),扣除已经支付的20994.40元,余款50596.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彩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文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陈文博负担735元、被告张店乐奇游乐场、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成军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