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燕与刘关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刘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徐燕,女,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林伟平,广东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关清,住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徐燕与被执行人刘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关清应偿还徐燕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权。本院已将上述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由于上述财产不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目前不便于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海涛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陈蓝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