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立震、伏开杰盗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震,伏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立震。2009年4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被告人伏开杰。2007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放火罪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立震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伏开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尹悦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立震、伏开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4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吴立震、伏开杰结伙先后在临沂市兰山区、莒南县、临沭县盗窃作案17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1472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9辆被侦查机关追回,其中5辆已发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沂市兰山区新妇幼保健院停车场,盗窃王某策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涉案价值6000元。2、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莒南县城金茂印象售楼处东门口,盗窃葛某帅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涉案价值2567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由侦查机关发还葛某帅。3、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莒南县城小区门口,盗窃林某涛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涉案价值15000元。4、2015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沭县临沭街道卫生院,盗窃孙某花珠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5000元。5、2015年1月15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沭县常林公寓,盗窃赵某彩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6000元。6、2015年1月17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沭县城南小区,盗窃吴某霞珠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6000元,后低价卖给伏某淼。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侦查机关扣押。7、2015年1月17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沭县水果批发市场西浴池门口,盗窃杨某真凯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6000元。8、2015年1月20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沭县九州超市东巷子内,盗窃刘某奎利云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3000元,后低价卖给伏某。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侦查机关扣押。9、2015年1月21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金沂蒙家属院,盗窃赵某优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3200元,后卖给伏某玲。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赵某。10、2015年1月21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金沂蒙家属院,盗窃李某青鑫立金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4000元,后卖给刘某祥。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侦查机关扣押。11、2015年1月27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沭县栗园小区,盗窃王某英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6000元。12、2015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沭县春雨化肥厂门口,盗窃张某杰久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5000元。13、2015年1月31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沭县玉华亭小区,盗窃袁某梅腾龙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2400元,后卖给修某军。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侦查机关扣押。14、2015年2月2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金正大集团公寓楼7号楼前,盗窃韩某花大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8000元。15、2015年2月5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沭县常林公寓,盗窃李某行云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3375元,后低价卖给伏某波。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李兰。16、2015年2月6日,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沭县鑫源小区,盗窃李某田蒙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5200元,后低价卖给樊某德。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李某田。17、2015年2月9日晚,被告人伏开杰、吴立震在临沭县阳光居小区,盗窃林某东鋆龙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487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由侦查机关发还林某东。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立震、伏开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策、葛某帅等人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危险驾驶罪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吴立震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沿临沭县栗园小区东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因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至李某彩停在道路东侧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吴立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立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彩陈述,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立震、伏开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立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立震、伏开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立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伏开杰存在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立震犯盗窃罪从重处罚、犯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伏开杰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立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立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伏开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已扣押的被盗车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兴成人民陪审员 付崇玉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