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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于永安与姜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于永。被执行人姜文军。申请执行人于永安与被执行人姜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2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姜文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永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90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文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七执字第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魏林海执行员 梁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