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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5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四川锦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810号原告四川锦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文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奎,公司职员被告彭怡,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锦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锦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四川锦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