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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欧阳彩虹等5人与邹石根等3人生命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彩虹,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杨之国之妻。申请执行人欧阳宝琪,女,201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杨之国之女儿(未入户)。法定代理人欧阳彩虹,系欧阳宝琪之母亲。申请执行人杨仁全,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杨之国之父亲。申请执行人吴正碧,女,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杨之国之母亲。申请执行人杨磊磊,男,200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杨之国与前妻周文玉所生之子。法定代理人周文玉,女,系杨磊磊之母亲。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赖国华,国信信杨(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龙,国信信杨(河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邹石根,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佛南,男,汉族,住东源县黄村镇黄村坳村楼下小组,与被告邹石根是亲属关系。被执行人李刚,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文学,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欧阳彩虹等五人与被执行人邹石根、李刚、黄文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河东法蓝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邹石根应赔偿44657.8元、李刚应赔偿86432.6元、黄文学应赔偿24332.8元给申请人欧阳彩虹、杨仁全、吴正碧、杨磊磊、欧阳宝琪,并由各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今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年河东法蓝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若坚审判员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