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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009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叶七寿、徐叶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叶七寿,徐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009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叶七寿,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徐叶胜,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叶胜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叶胜在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以人民币6万元为限。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