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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余达河与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达河,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重庆市规划局,余蛟,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初字第00141号原告余达河,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委托代理人陶某,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建设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X2202333-4。法定代表人郝国义,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某,该局监察科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某,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规划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7666-0。法定代表人曹光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某,该局职工。第三人余蛟,女,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委托代理人朱某(系余蛟丈夫),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号附*号2-2,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8********。第三人余某,男,汉族,1944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原告余达河诉被告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重庆市规划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达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达河承担25元(已缴纳)。审 判 长  左杨琴人民陪审员  彭成玉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