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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增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陶增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文钊,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陶增武,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增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黎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