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赐生诉杨金横、杨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赐生,杨金横,杨正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潘赐生,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杨金横,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杨正雄,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原告潘赐生与被告杨金横、杨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7日,被告杨正雄、杨金横到和谐家园找我借钱,我拿出11万元借他们做业务周转,他们当场写有借据,并按了手印,答应一个季度即归还,借款期限到了,两被告拒不归还我借款。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我借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被告杨正雄、杨金横采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多人进行借贷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嵩明县公安局,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赐生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5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莹华人民陪审员 张继华人民陪审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