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嘉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别美林、邓连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嘉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别美林,邓连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21号原告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别美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仙桃市嘉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连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别美林,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邓连华,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嘉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别美林、邓连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嘉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别美林、邓连华在银行的存款210万元或持有银行的股权予以冻结或对其房产、设备等相同价值的资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嘉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别美林、邓连华在银行的存款210万元或持有银行股权予以冻结或对其房产、设备等等值资产予以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冻结股权、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国审 判 员 徐元忠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