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斌与陈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282号原告李斌,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林龙美,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特别代理。被告陈盛荣,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范培水、范秀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陈盛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千零三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章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