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小兰与苏瑞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兰,苏瑞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陈小兰。被告苏瑞艮。原告陈小兰诉被告苏瑞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庆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瑞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兰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在2014年8月22日及2014年9月9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共60000元,并亲笔立下借据。借据约定该两笔借款分别在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9日偿还。但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如约归还,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瑞艮无答辩,亦无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苏瑞艮分别于2014年8月22日、9月9日向原告陈小兰借款30000元,合计借款60000元,并分别立下借据及收款书交原告收执。两份借据内容均为被告苏瑞艮因需现金周转向陈小兰借款30000元,还款时间分别为2014年9月22日和10月9日。收款书内容均为收到陈小兰现金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款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苏瑞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收款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偿还期限均已到期,对原告主张被告苏瑞艮归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瑞艮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陈小兰归还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苏瑞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庆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爱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