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6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1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党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