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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公司职员。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连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祥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