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公司职员。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连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祥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