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小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薛爱凤与郭福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小字11号原告薛爱凤,女,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福顺,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薛爱凤诉被告郭福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薛爱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爱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爱凤负担。审判长 王 海 军审判员 李���辉审判员 李 慧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晓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