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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超、吴连君等与王小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虎,吴超,吴连君,吴朝华,吴建强,杨才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虎,司机。委托代理人:赵长庆,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健生,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超,水暖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连君,水暖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朝华,水暖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强,水暖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才岭,水暖工。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永森,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共青团路68号。负责人:杜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世雨,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小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29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王小虎。审 判 长  杨贵孚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宋兆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