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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刘某(又名刘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 判 长  王云国审 判 员  刘顺华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