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刘某(又名刘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 判 长 王云国审 判 员 刘顺华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