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8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文举与司开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举,司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874-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举,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键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司开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杨文举与被执行人司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司开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司开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6000元及受理费、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司开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8.67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对于本案剩余部分执行款的执行,本院依职权向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宝安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帐户;向深圳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本院已将上述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需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海涛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陈蓝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