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2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卓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卓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锦祥,杨小兰,东莞市裕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卓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黎俊东。被执行人吴锦祥。被执行人杨小兰。被执行人东莞市裕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吴诗艳。申请执行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2133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中法执字第54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吴锦祥、杨小兰、东莞市裕诚贸易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锦祥、杨小兰、东莞市裕诚贸易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16210.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远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