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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春联与冯莉娅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联,冯莉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070号原告张春联,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冯莉娅,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张春联冯莉娅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联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联撤回起诉。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