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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魏学利、潘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魏学利,潘玉红,王明,李传功,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5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学利。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潘玉红。被执行人王明,东营高速公路管理处站长。被执行人李传功,东营职业学院教师。被执行人张国华,东营高速公路管理处职工。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魏学利、潘玉红、王明、李传功、张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235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其他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