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文迪与陈侠、陈小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迪,陈侠,陈小娇,项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吴文迪。被告:陈侠。被告:陈小娇。被告:项健军。原告吴文迪与被告陈侠、陈小娇、项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查明如下事实:2010年10月19日,被告陈侠以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从原告吴文迪处借款500万元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该笔款项于2010年10月19日由原告吴文迪打入被告陈侠个人账户,同日被告陈侠从其个人账号转入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5月22日,丽水市公安局作出丽公(经)立字(2014)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宜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文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钟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