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周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4号c区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4337-3。法定代表人梁少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周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饶琳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