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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书利与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利,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874号原告周书利,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9340376-5,住所地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飞飞,延庆县旧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书利与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柏老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书利,被告大柏老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书利诉称,2008年春,时任大柏老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李×雇请我为大柏老村第二生产队社员耕地,承诺每耕种一亩地给我38元。我总共耕种了第二生产队的5块地,共计314.72亩,被告应付给我11959.36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我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2008年的耕地款11959.36元。被告大柏老村委会辩称,我村并没有故意拖欠原告周书利的耕地款。由于当初村干部换届手续不齐全,时间过去久等因素,现任村委会领导不清楚此事,如果原告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拖欠耕地款情况,我村愿意给付原告耕地款,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时任大柏老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李×雇佣原告周书利为该村第二村民小组(原第二生产队)村民进行春耕,双方约定耕种单价为38元/亩,原告周书利一共耕种5块地,共计314.72亩。2015年8月24日,原告周书利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大柏老村委会给付其耕地款11959.36元。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周书利提交了耕地名册,证人赵×、陈×、李×出庭作证,被告大柏老村委会未提交反驳证据,也没有充足理由否认原告周书利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解决纠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周书利提交的耕地名册,证人赵×、陈×、李×的证言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周书利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耕地名册,证人赵×、陈×、李×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大柏老村委会没有证据和充足理由否认原告周书利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被告大柏老村委会拖欠原告周书利2008年耕地款11959.36元一事予以确认。又因为时任被告大柏老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李×雇佣原告周书利为大柏老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耕地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大柏老村委会对于上述欠款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对于原告周书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周书利二○○八年耕地款一万一千九百五十九元三角六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十九元,由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书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