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苏和申请执行闫海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和,闫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892号申请人苏和,男,蒙古族,61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闫海忠,男,汉族,43岁,职工,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苏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闫海忠每月工资的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