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44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郭丽霞,女,,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姬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郭丽霞、被告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6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2003年9月5日,婚生一女孩。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双方矛盾不断,争吵不断。现双方矛盾越加激化,双方感情根本无法沟通。2015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辩称:如果原告答应我条件的情况,我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分居时间不属实,我们没有分居。婚生子女状况属实,孩子刚上初一。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相识,于2001年6月27日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如原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的婚姻是有前途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宝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