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5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140号原告袁永凤,女,193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号院*号楼**号。委托代理人李文举、郭龙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建中,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号院*号楼**号。原告袁永凤诉被告田建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凤诉被告田建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永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