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范谨瑞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谨瑞,张勇,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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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范谨瑞,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张勇,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范谨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被申请人拒绝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张勇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等价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范谨瑞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勇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郝晓梅审判员 闫 宁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诗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