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哲与被执行人锦州市石油化工研究院债权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哲,锦州市石油化工研究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95-1号申请执行人邢哲,女,1973年1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锦州市石油化工研究院,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邢哲与被执行人锦州市石油化工研究院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锦州市石油化工研究院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0)古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现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限额查封了被执行人锦州市石油化工研究院位于锦州市古塔区土地使用权,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0)古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